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校园无纸化管理,提升师生服务质量,学校建设完成电子签章系统一体化平台,应用于证明文件、内部公文、成绩单等用印签署。为规范电子签章的管理,确保电子签章的合法性、安全性和可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电子签章是指由学校统一审批和发放的在一定期限内用以证明单位和持有人身份,确保电子公文、证明材料等在审批流转中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信性的电子数据。电子签章的数字证书,由依法设立的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
加盖电子签章的公文、证明、证书等各类电子文件与加盖实体签章的纸质书面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益。
第三条电子签章包括电子部门章和电子专用章。电子部门章是指,用以证明校内部门机构身份的电子签章。电子专用章是指,在签章上标明的范围内使用的专用电子签章,如:证明专用章、档案专用章等。
第四条校长办公室是电子签章的主管部门。
信息化处是建设和维护电子签章一体化平台的技术服务部门,负责电子签章的制作、数字证书的申请和各业务系统对接等。
第二章 电子签章的申请、变更和注销
第五条电子签章的申请需先有对应的实体签章,且实体签章处于有效期内。
第六条电子签章由校长办公室、信息化处根据学校业务需要进行备案、登记和发放。各单位申请新电子签章时需根据校长办公室、信息化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及实体签章印模图像,用于授权签章负责人、签发数字证书和制作电子签章等。
第七条各单位的电子签章由其所属单位专人负责,除报校长办公室、信息化处审批过的特殊情况外,任何单位不得存在两名及以上签章负责人,如有变更需及时办理相应变更和交接手续。
第八条校内各单位管理的信息系统、网上审批业务流程或电子证书制作需调用电子签章功能的,应向校长办公室、信息化处提出申请,待审批同意后,信息化处按照学校统一接口标准实施电子签章一体化平台与相应业务系统的功能技术对接。
第九条因校内机构撤销、合并、名称更改、职能调整等原因不再使用原实体签章或需变更实体签章的名称、业务授权范围的,由校长办公室、信息化处根据校发文件,对原电子签章予以注销。需要制作新电子签章的,按照第七条的规定重新申请新电子签章。
第三章 电子签章的制作和使用
第十条电子签章由信息化处负责统一制作,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擅自制作。
第十一条电子签章数据格式应当遵循国家电子签章数据格式规范标准。
第十二条使用电子签章需调用数字证书,数字证书形式有Ukey(也称硬证书)和云数字证书(也称软证书)。Ukey需要硬件插入电脑端进行数字认证;云数字证书通过网络手段进行数字认证。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电子签章统一采用云数字证书形式。
第十三条电子签章绑定的数字证书自制发之日起,默认有效期为一年,与电子签章的有效期保持一致,数字证书有效期即将到期前需续期。证书续期后,电子签章的图形化特征保持不变;电子签章绑定的数字证书过期未更新的,电子签章功能也同时失效。
第十四条加盖“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电子签章的公文、证明、协议等电子文档,应作为学校电子档案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归档。
第十五条学校电子签章一体化平台提供文件签署及验签功能,支持云验签和本地验签服务。
第四章 签章负责人的职责
第十六条签章负责人不得转让或共享签章权限;不得在非正式文件中使用电子签章;不得拷贝复制电子签章的图像用于制作任何文件资料。
第十七条签章负责人应将电子签章等同于实体印章管理,设置强度符合要求的电子签章签署意愿密钥,并妥善保管密钥,避免遗忘。
第十八条电子签章系统内如发生账号泄露、电子签章密钥被篡改或忘记等情形,签章负责人应及时向校长办公室、信息化处和所在单位主管报告,并及时告知可能受到影响的相关单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电子签章的申请、变更、使用等,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要求。对伪造、变造、冒用、盗用电子签章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申请电子印章的,将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