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健全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领导协调和角色支撑机制,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信息化2.0行动计划的通知》(教技〔2018〕6号),特制定首席信息官制度。
第一条首席信息官(即Chief Information Officer,简称CIO),包括学校首席信息官和二级单位首席信息官。学校施行首席信息官制度,按照“多方参与,协力推进”的原则,分级、分类推进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
第二条学校首席信息官由学校任命,负责学校信息化的全面工作;二级单位首席信息官是行政单位、教学院部等负责本单位信息化工作的正职或副职领导,二级单位首席信息官在信息化工作方面受学校首席信息官直接领导;同时,二级单位须配备信息化联络员,协助本单位首席信息官做好本单位的信息化相关工作。
第三条学校首席信息官的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贯彻上级管理单位制订的信息化建设方针和政策;了解国内外高校信息化发展状况和趋势。
2.负责组织制定学校信息化发展规划、实施计划和规章制度;组织、监督学校信息化发展战略规划、计划的落实与实施。
3.协调推进学校跨部门、跨业务领域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决策学校信息化应用与日常运行中的重要问题。
4.领导与校外关联机构的信息化合作。
第四条二级单位首席信息官的岗位职责:
1.负责组织贯彻学校制订的信息化建设方针和政策;了解其他高校与本单位业务范围相关的信息化发展情况,运用信息技术推进本单位业务工作创新和决策支持。
2.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的信息化发展规划、实施计划和规章制度;按照学校的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年度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要点开展具体工作。
3.负责本单位信息化联络员的选拔,对信息化有关的项目或
业务实施专人管理,并落实、监督其工作。
4.负责监督并保障本单位业务信息系统的政策运转,提高信
息服务质量;监督并确保本单位业务信息系统内数据的正确性、完整性、时效性和可用性。
5.配合学校开展本单位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教育培训,定期开展本单位信息化工作检查,及时报告并处置安全事件。
第五条本制度由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